医保政策解读之四: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政策
2016年,市人社局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取消了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批,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将资格审批转变为协议管理,标志着人社部门 “放管服”工作更进一步,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更贴近。
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前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协议管理后,人社行政部门不再办理定点医药机构准入事项。如何选择定点医药机构,交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的评估程序,经平等协商,签订服务协议予以确定。协议文本交人社行政部门备案,人社行政部门对协议双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医保经办机构遵循公开公平程序,确认定点医药机构
实行协议管理政策并不是允许医保经办机构随意选择定点医药机构,确认定点医药机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的工作程序,按照定点医药机构的基本条件,在医疗服务场地,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数量,药品供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方面都制定了量化标准。医保经办机构每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和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发展规划,接受医药机构的自愿申请。在拟定定点医药机构阶段,按照评估规则和程序,在医疗保险、医药卫生、行业协会、计算机、法律及财务领域专家组织的专家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申请机构的医药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无异议后予以确定。综合评估引入了社会参与,反映了社会需求,增强了公平性和合理性。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范围扩大到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医疗机构。为方便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建立了经专家综合评估同意可以实行特别准入的制度。
完善协议管理相关机制,保障和提升医保服务水平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政策突出了满足参保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原则。为保障和提升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水平,在服务协议中将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管理设定为协议条款,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协议管理的各项措施。探索建立社会多方参与评价监督的机制,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侵害参保群众权益的医药机构建立退出机制。通过完善协议管理和监督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医疗保险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制约作用,促进了医保服务水平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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