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降费政策解读
一、请简要介绍社保降费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降低了企业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产生了积极效应。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省委、省政府对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高度重视,王国生书记在省委常委会会议上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确保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打折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不打白条。陈润儿省长专题调研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并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要求按时保质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排,人社部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社保降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这次降费主要采取哪些政策措施来减轻企业负担?
这次降费主要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来减轻企业负担: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19%降到16%。将目前正在实施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总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基金可支付月数分别下降50%、20%及不下降,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二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三是稳定现行征缴方式。各市县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三、这次降费政策将产生什么效果?
降低社会保险费是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改革举措,是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企业效益的“加法”、市场活力的“乘法”,是一件利企惠民的大事、要事、好事。这次我省的降费政策力度非常大,经初步测算,今年降费政策实施后,可为全省企业减负97亿元左右。另外,降低费率、调整缴费基数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如何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降到16%,降低3个百分点。这一政策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将明显减轻企业负担。与此同时,降费政策的实施,将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带来一定压力,但总体上看,不会造成大的冲击,养老保险持续稳定运行是有保证的。我们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降、调、稳、保的要求,切实做好保障工作,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为契机,引导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及时参保缴费,依法依规增加应有基金收入。用好国家就业扶持政策,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实际缴纳的社保费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专项行动,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政策帮扶,2019年全省计划拿出稳岗补贴资金20亿元,为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减少断保等保驾护航。
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我省将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继续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7月底前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让企业和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政策利好。
五、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为企业和职工带来哪些实惠?
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主要考虑,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医保局、统计局统一公布。缴费基数每年申报调整一次,使用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至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调整缴费基数。
举个例子,假设某地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该职工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48元,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600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
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政策调整后,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比如,按上例,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可从6000元改为以3000元下限缴费,则月缴费基数减少3000元,按20%比例缴费,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600元。
六、人社部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保障降费政策落实?
为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享尽享降费红利,打赢“降费减负”这场硬仗,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准确解读政策,围绕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开展培训,全面提高经办队伍政策水平、服务意识和业务经办能力。二是抓好统计测算,做好有关数据的收集、测算、分析,提高测算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三是准确下达征缴任务,准确编制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四是强化统筹协作,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协调,共同推进降费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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