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共同的合法权益,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内容,如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履行地为认定工作地点的主要依据。
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不定时安排一些特殊岗位劳动者,如集团公司的部分管理人员、企业的销售人员、仓储管理人员等,到其他地方办事或完成工作任务,从而发生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短期变更,这是合法的。因此,在签订涉及这些岗位的劳动合同时,建议企业完善对此的约定,比如详细描述位于企业本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的销售网点、仓储工作地点,并对这一条款向员工做出适当解释、说明。
在对劳动者工作区域或地点调整时,要注重合理性,不调整工作岗位、不降低工资待遇。在积极与员工沟通时,特别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防被认定为“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提供劳动条件”而面临法律风险。
对于从事全国范围的销售、长途运输、野外作业等工作地点无法固定的特殊工作,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范围”“长三角区域”等宽泛工作地点的,可以认定有效。但对于这类用人单位来说,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但未对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作特别提示的,同样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中国劳动保障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