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主营业务
联系我们
濮阳富邦劳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手机:18839310011
电话:0393-5560868、0393-8117768
业务电话:15803938878
地址:濮阳市建设路与濮上路东南角
E-mail:fbrcjb@126.com
首页 >> 政策法规  
“劳动合同vs劳务合同”,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发布时间:2023/6/8 9:38:56 []人次

    【相关案例】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 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欠100000元没有支付。

   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页面功能【打印】【关闭
上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友情链接:濮阳市人民政府 劳福劳保用品   
Coppyright @ 2016 濮阳富邦劳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豫ICP备202410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