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王是某大学自动化专业研一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实现经济独立,小王在一家科技公司做“UI设计师”,约定月薪1万元。然而工作期间,科技公司常以经营不善为由拖欠工资。半年后,小王和八名同事一起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款项。仲裁委受理了小王八名同事的仲裁申请,但却向小王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小王的案件经审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考虑到“劳动争议纠纷”先仲裁、后诉讼的法定程序,小王计划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但却被告之案由有误,需要提起“劳务合同”纠纷。
【评析】:“勤工俭学”通常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即,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无论是在校中专生、大学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生,在通常情况下,囿于其全日制在校生的身份,难以成为法律意义上适格的“劳动者”,其在“勤工俭学”过程中与用工单位间并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二者间仅形成劳务关系。(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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