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据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一些劳务公司在用工操作上存在不
规范行为,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从对一些用工单位的税务检查情况看,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
务派遣协议,而只有劳务公司开出的劳务发票。
这种情况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是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确实存在劳务
派遣行为,但手续不全;另一种就是根本就不存在劳务派遣行为,而
只是开了一张劳务发票从中牟利。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首先
考虑的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如果劳务公司拿不出可信的
证据,就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
2、劳务公司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交纳各类劳动保险。
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有劳务派遣协议,但是劳务公司并没有为劳动者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额凭据,也就是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并不
是本劳务公司的人员,而是向社会临时招募的人员,这种行为也就不
属于劳务派遣行为,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具体的说,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的用工劳务是虚假行为,用
工单位收到劳务公司的劳务发票不得作为劳务费用在税前列支,税务
机关还需向劳务公司追究虚开发票的行为。
3、无用工单位的考勤、考核记录。
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有劳务派遣协议,也为用工者缴纳了相应的社会
保险费用,但是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均无用工者具体的出勤记录和相
关的考勤记录,协议用工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无法核对。这又存在着
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协议用工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一致,只是没有相
关制度和手续不完备;另一种则是协议用工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不一
致,存在虚假人数,因此同样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如果无法证明事
实的存在,依然需要承担纳税风险。
4、为他人代开发票,帮助他人偷税。
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劳务公司为他人代开和虚开劳务
发票的行为,帮助他人偷税。比如有些单位为了发放劳务费而又不想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就向劳务公司要求开具劳务发票,除了承
担劳务公司相关的税收以外,再给劳务公司一定的手续费,劳务公司
在没有任何协议和合同的情况下,虚开劳务发票,这种行为就是偷税
行为或者是帮他人偷税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劳务人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方式委托劳务用工企业
代为发放,或由用工单位直接用现金发放。
这种情况主要是劳务公司名义上属于劳务派遣行为,而实际上是用工
单位直接使用劳务工,做法上一般是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工
资,方法上有劳务公司通过先进返还的方式交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动者
工资,成为代发工资,还有就是直接从用工单位应支付的劳务费中扣
除用工人员的工资。
这种方式主要反映一下几种问题:(1)虽然有劳务派遣协议,但劳
务派遣协议内容非常含糊,协议标的不清;(2)用工单位有的将发
放劳动者的工资在财务上记入应付工资科目;(3)劳务发票以差额
开具;(4)劳动者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无人缴纳或者缴纳责任人不
清。
6、核定征收的劳务公司仍按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